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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:54:27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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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反应业界热市场冷


           从2009年91日起,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开始施行。据了解,该《规定》由国家质监总局于2007724日颁布,距今已有两年多时间。其间,市场、商家、消费者等各方反应如何?

一、商家观念仍待变
 
          根据《规定》要求,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全成分表,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。同时,牙膏被正式列入化妆品管理范畴。
 
        记者走访发现,在省城各家化妆品商店、超市、商场内,大多数化妆品均存在成分标注不全的情况。在一家资生堂化妆品专柜,记者注意到一款美白产品,称其含有“减缓色斑复合物”和“亚洲植物精华”,至于具体属于什么成分,却没有详细说明。
 
        此外,将“疗效”作为重点宣传的化妆品不在少数。一些品牌的面膜、面霜,标明具有“改善皮下微循环”、“促进细胞新陈代谢”等疗效。而“改善牙龈出血,牙龈萎缩,牙周炎”,“除菌消炎,去火清热”等宣传语在牙膏包装上更是屡见不鲜。
 
        对于化妆品新规,不仅商家反应迟缓,消费者也反应冷淡。一名专柜的导购人员告诉记者,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,更注重品牌和功效,比如“增白”、“抗皱”等,对其成分标注是否齐全很少关注。从事会计工作的刘女士认为:“我们又不是专业人士,即使把成分都列出来,也不能完全看懂。”在高校工作的高女士则表示,“功效”优先的思维模式一时还很难改变。
 
二、监管管理依据更明确
 
       “这是系统规定化妆品标识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。”济南市质监局监督与法制处主任王瑞文介绍说,以前对化妆品标识的规定散见于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、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。其中,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并不是仅指化妆品,而是涵盖了一切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。
 
        而此次《规定》中第三条界定,化妆品是指以涂抹、喷、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于人体(皮肤、毛发、指趾甲、口唇齿等),以达到清洁、保养、美化、修饰和改变外观,或者修正人体气味,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。
 
       “这样规定扩大了化妆品这个概念在传统意义上的外延。”王瑞文表示,“把牙膏、香皂、洗手液等清洁用品列入到化妆品中来,不仅使该类产品的监督管理有了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,而且加强了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。”
 
三、规范市场还需多方协作
 
        “《规定》对于化妆品市场,将起到一个很强的规范作用。”济南市美发美容业协会会长刘春生说,“当前国内化妆品市场有些‘乱’,化妆品生产企业众多,品牌数以万计,加之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掺杂其中,使得消费者有如雾里看花。虽然较之过去消费者更为理性,但是对于购买化妆品,依然缺乏足够的常识和识别能力。”据了解,美容投诉的50%以上都是化妆品质量投诉。
 
        有关专家分析,《规定》的施行对规范化妆品市场具有积极意义。“无论对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,还是对于规范化妆品市场、维持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,都将起到明显的作用。”但是,专家同时认为,“由于新规实施与监管难度大,涉及生产、销售等多个环节,究竟能否落实到位,还需要依靠质监、卫生、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,同时化妆品企业也需加强行业自律。”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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